上海理工科研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前,为何开了三次协调会?

  最近,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科研团队得知一个好消息:搁置数月的股权奖励“卡壳”问题解决了,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将作出股权变更登记,把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72%的股份转让给他们。

  今年以来,市科委、市教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召开三次专题协调会,最终根据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22条”,达成共识,使上海理工在全市首次走通“先投后奖”之路。三方共识将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中得到体现,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一次:选择“先投后奖”路径

  “太赫兹”是一个频率单位。2004年,麻省理工学院将太赫兹技术评为“改变未来世界的十大技术”之一。上海理工在这一领域具有很强的科研实力,已研制出太赫兹人体安检仪、太赫兹地沟油检测仪、太赫兹生物药品检测仪等成果,具有广阔的产业化前景。

  记者体验太赫兹人体安检仪样机。吴国瑛 摄

记者体验太赫兹人体安检仪样机。吴国瑛 摄

  上海科创中心建设“22条”发布后,上海理工根据“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的精神,决定将第三方机构估值的4件太赫兹技术专利,以无形资产投资成立一家企业,并将所持股份的8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

  具体该怎么操作?并无先例可循。今年1月21日,市科委邀请市教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上海理工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会,商讨股权奖励路径。会上提出了“先投后奖”和“先奖后投”两条路。所谓“先投后奖”,是高校先投资成立企业,再将一部分股份奖励给研发团队;而“先奖后投”,是高校先把职务发明专利权分割一部分给研发团队,使团队成员在企业注册时就是股东。

  各方讨论后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是单位,因此职务发明专利权不能分割给发明人,“先奖后投”存在障碍。“先投后奖”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高校先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形成股权;再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会后,上海理工走上了“先投后奖”之路。

  第二次:无需按国资进行管理?

  3月,该校将4件专利作价2879万元,上海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321万元,共同注册成立了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校方随后发布文件,将学校所持太赫兹科技公司股份的80%(约占公司股份的72%)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将其余20%股份划转给上海理工资产经营公司。

  该校工作人员带着文件到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请求作出股权变更登记,但问题来了。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要求上海理工提供市教委批件,因为高校持有的股份是国有产权,按照国资管理规定,单位将国有产权无偿转让(奖励)给个人,需要主管部门审批。另外,太赫兹科技公司位于张江杨浦园,根据2014年出台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实施细则》,高校、科研院所拟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奖励给激励对象,需要向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备案申请。这意味着,上海理工要向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提供市教委备案文件。

  然而,市教委给出的答复是:随着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上海科创中心“22条”的发布,高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已经下放,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

  4月27日,市科委、市教委、市工商局联合召开第二次协调会,讨论股权变更是否需要市教委审批或备案文件。会上,市教委财务处工作人员提出:上海理工将太赫兹专利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还没有在国资账册上登记,所以无需按国资进行管理,市教委也就不必提供文件。

  会后,市教委科技处被要求提供太赫兹成果不是国资的证明,然而没有参会的许开宇处长并不认可:“高校科技成果属于国资,只是这种国资的处置权已下放到高校。我们要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把太赫兹案例做成榜样。”

  第三次:达成共识写入地方条例

  “先投后奖”之路到底该怎么走?7月12日,第三次协调会举行。市科委体改法规处、市教委科技处、市教委财务处、市工商局注册处、上海理工等所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力争达成共识。

  经过对法律、政策的深入解读和讨论,三个委办局的相关处室最终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把这来之不易的共识固化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第(七)条“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上海理工大学有权自主决定对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的奖酬方式和数额,无需主管部门(市教委)的审批或者备案。上海理工大学拟将其持有的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72%的股份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市科委体改法规处负责人表示,三方共识将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例》中得到体现,让更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沿着这条道路,顺畅地实现转化,也让科技人员得到应有的激励。据悉,该条例正在起草过程中,计划于今年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还从市科委了解到,上海理工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后,将成为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发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后17年来,上海第一批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的个人。他们获得股份后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转自《上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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