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科技
 
重点内容:
1、每个企业或创业团队2018下半年度最高可申请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额度。
2、中小微企业自行登录“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http://kjcxq.sgst.cn/)申请,创业团队由所在苗圃统一申请
3、创新券的使用日期(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须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
4、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5、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市科委将集中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
 
 
 
关于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
 
沪科〔2018〕413号
 
  为进一步加快上海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本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积极共享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研创新投入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现就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中小微企业
  
  申请本市科技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
  
  2、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业团队
  
  申请本市科技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住上海市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
  
  3、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二、使用范围
  
  科技创新券可用于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研发实验服务机构和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在沪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的研发服务,包括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文献情报等,服务范围以“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公开的服务项目目录为准。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法定认证、自愿性认证、行政许可、强检、计量、资格认定;商检、品控、工程、生产加工销售、影视制作、医学诊断或治疗行为;中介、咨询、培训、创业;服务外包、服务转包;企业用户与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描述不清,无法确定具体服务内容的。
  
  三、额度及支持比例
  
  1、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
  
  2、每个企业或创业团队2018下半年度最高可申请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额度。
  
  3、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核定支持;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核定支持。
  
  四、申请与发放
  
  1、中小微企业自通知之日起即可登录“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http://kjcxq.sgst.cn/)进行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审批表》(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由所在苗圃统一填写《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推荐与审批表》(苗圃)。另外,需将如下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
  
  中小微企业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创业苗圃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包括:
  
  (1)苗圃所在依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创业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科委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并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发放科技创新券。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在递交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后,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或科技114服务热线(400-820-5114)查询申请结果。
  
  五、使用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可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通过“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使用,预约科技服务项目。使用科技创新券应及时下单,及时使用。
  
  六、兑现
  
  1、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市科委将集中受理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具体兑现申请材料提交要求见兑现通知。
  
  2、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按比例进行核定,审核后进行兑现。
  
  3、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兑现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单位及个人诚信系统档案。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00-820-5114,400-820-5114(手机)
  
  54065082(周许承) 54065089(朱金鑫) 23112518(张露璐)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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