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加快和促进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多元化的服务载体发展,特别是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市场主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企业、初创团队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近期将对拟申报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单位进行阶段性集中受理。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常年受理。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纸质材料报区县科委盖章后一式二份,于6月15日17:00前送至钦州路100号1号楼401室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办公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评审汇报PPT请发至邮箱。 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联系人:王书立 64518554 邮箱:wang_shl@shtic.com。 众创空间申报联系人: 王伟 64515526 邮箱:wang_wei@shtic.com。 PPT汇报时间8分钟,专家提问答辩8分钟,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申报条件附件: 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 2、上海市众创空间申请条件
申报表格附件: 3、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4、上海市众创空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2016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网址www.shtic.com,名称:《关于开展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1: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条件 申请为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注册时间不一般少于6个月);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附件2: 上海市众创空间申请条件 申请为本市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一般少于6个月)。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
附件下载: 众创空间申请模板(正式).rar 附件3、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及附件.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