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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英文名为Shanghai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STBI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上海市各科技孵化器、投资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规范、自律、协调、交流”的原则,加强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以及和国际国内其他孵化器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促进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向国际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上海市钦州路100号,活动地域为上海市及长三角地区。现有10万元作为活动金费,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出资。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探讨企业孵化器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研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过程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五)加强孵化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促进上海市孵化机构之间互相支持,优势互补,会同有关部门为孵化企业排忧解难,为中小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通过举办培训、年会、论坛、沙龙以及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孵化器与在孵企业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 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团体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它 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团体(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与中介和专业服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生产与服务;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等。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吸收入会通知书和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本协会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终止等一切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如有必要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二、四、五、六、七、八、十项所述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补选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如有必要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指最高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指最高权力机构)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